快手刷赞免费平台 - 微博买转发

2015年6月25日,海淀法院对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崔永源(反诉原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审结。 认定方世民、崔永元部分微博构成侵权,责令双方删除数十条侵权微博,并在《新华每日电讯》首页和腾讯微博向对方公开道歉网站(连续24小时),并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的诉讼费用。

方世敏(化名方舟子)是一名自由职业者。 崔永元曾任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现任中国传媒大学高级编辑。 2013年9月,双方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升级,双方均发表多条针对对方的微博评论。 2014年1月21日,方世民起诉崔永元侵犯名誉权。 崔永元随后提出反诉。 海淀法院决定受理反诉,并将其与原诉讼合并。 庭审中,双方均称对方微博构成侮辱、诽谤,自己微博内容真实,评论恰当。

海淀一审法院认为,崔某与方某之间的纠纷虽然是因“转基因”公开问题引发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因公开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由于方某、崔某均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且各自微博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话题,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微博的背景和具体内容,微博评论相对较客观。随意的。 、故意特征、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别、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侵权和恶意、适当减损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以及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等。言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合理确定微博领域行为者合法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界限。

法院认为,双方发布的部分微博帖子涉及直接争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且未超出公众人物合理承受范围等,不构成侵权,包括以下情况:

(一)有关转基因问题的相关指控。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意见分歧,各自对对方的观点提出质疑,属于学术自由和涉及公共利益问题讨论的范围。 双方在微博上互相指责对方在基因改造等科学问题上“造谣”、“造谣”。 尽管其中一些措辞具有攻击性,但这些言论仍然是法律要求当事人保持适当宽容的。 不构成侵权。

(二)公众人物、公益基金应当容忍的言论。 法院认为,方某、崔某均为公众人物,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他人负面言论的义务。 例如,崔永元使用“脏话战争”等词语、方世民使用“当街骂人”等词语,可能会对对方的社会评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尚未发生。达到侮辱或者诽谤的严重程度。 作为公众人物,双方都应该保持温和。 可以容忍,不应被视为侵权。 鉴于崔永元基金的公益性质,崔永元理应接受公众监督,对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和批评承担更多包容义务。 崔永元参加某有机乳制品新闻发布会,并不表明他确实与该乳制品有“代言”关系。 但公众人物既然参与商业活动,就应该容忍他人提出的合理质疑。

(三)言论有合理依据微博买转发,无明显恶意。 法院认为,考虑到网民对网络言论的高度容忍度以及人们对相关谣言能够履行的注意义务程度等因素,例如微博发言者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他认为,如果评论是主观的、善意的,且表达方式没有明显偏离表达基础,则相应的表达不应被视为侮辱或诽谤。 比如,崔永元指责方世民“花300万美元在美国买了豪宅,同时在网上哭诉保障金不够”、“又开始告我传媒大学”等。世民表示,崔永元“没有学历”、“谎称营利性商业公司是非营利组织”、“攻击他人家庭”等,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或综合分析依据微博上下文中所附来源、图片等,均属主观“确信属实”,且表述也不存在明显不当或歪曲,不构成侵权。

(4)引用、转发他人微博帖子。 引用者、转载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引用、转发的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例如,崔永元引用了《大洋彼岸的绅士》发布的微博,方世民引用了《平衡对称》和《北山南人》发布的微博,使用了戏谑的表达方式微博买转发,不属于明显侵权行为。言论尚未达到侵权的程度。 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不构成侵权。

法院还认为,双方发布的部分微博均构成侵权,包括以下情况:

微博买转发_微博买转发会对账号有影响吗_微博买转发会有什么影响

(一)明显缺乏依据的陈述。 法院认为,崔永元声称方世民“实施诈骗、绑架行为”,是“网络暴力犯罪团伙的头目”。 方世民表示,崔永元纪录片中的采访主题“是专业的骗子”,获得美国电影电视奖是“专业的骗子”。 “德艺双馨”等说法均没有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均构成侵权。

(二)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 法院认为,双方微博中的部分言论偏离争议主题,构成人格攻击。 例如,崔永元称方世民为“流氓肘子”、“拖拉他”等。方世民称崔永元为“疯狗”、“主持人僵尸”等,也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言论界限,超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范围,贬低、侮辱对方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三)对双方言论的侵权性质进行总体认定。 法院认为,考虑到两人先后发布的几十条、上百条微博互相攻击的背景和具体内容,两方的微博争论已经从正常的社会讨论发生了性质的变化。恶意人身攻击的问题。 方某、崔军趁机对对方进行诽谤、侮辱,主观恶意。 其部分微博评论已构成侵权。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崔某、方某均为公众人物,应当谨言慎行,谨防通过网络上的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 涉及公共问题的讨论,目的是寻求真相、达成共识,更重要的是需要一定的程序规则,通过科学论证、讲事实、摆理由、“聚焦事”来说服对方和公众。而不是人”等方法。 对公共问题的讨论不应变成“比人品”、“比下限”的较量,对“事”的讨论应沦为对“人”的攻击。 在讨论过程中,方某、崔某一时冲动,投入大量精力相互抹黑、人身攻击,将原本有价值的话题讨论拖入毫无价值的人身攻击泥潭。 这不仅是对他们人才和精力的浪费,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 它还会侵入网络言论空间,造成语言污染。 这种以人身攻击代替理性讨论的网络辩论,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产生潜在的侵权风险。 希望双方今后在微博上发言时,能够反思自己的语言和行为,坚持客观、理性、宽容、负责的原则,科学论证,表达适度,做到“重事轻重”。人”,让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能够正确。 符合人们对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