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摇”案:关于刷牙量
被告答辩称,被告以原告提供的DOU+及抖音火山版、抖音极速版等运营模式作为对照组,指出原告纵容刷量行为,不应区别对待被告;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本质上是在制造新型垄断。
法院发现有刷抖音浏览量的网址吗,当用户在抖音应用程序中投入DOU+币来获得点赞、评论和粉丝时,该视频的播放量相较于该用户其他视频的播放量、点赞和粉丝有显著增加。
对此,原告称: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被告认为,在抖音平台上花钱购买流量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关系,本质上“此类不正当获取流量、注意力和交易行为的核心,是原告抖音产品出售流量的本质意图”。被控行为属于“网络营销行为”,与抖音自身“DOU+”、“巨量星途”等流量投入方式相同,均为付费购买流量的服务模式,不会对原告造成直接、具体的损害,因为:
1)投资者是否花钱;
2)流量提供者是否产生了曝光量的提升;
3)点赞、关注操作是否为真实用户执行;
4)用户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决定是否点赞/关注主播的作品;
5)曝光度的提升是否和作品质量相关;
6)与交通分布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1)例如某百万身价网红在直播间挥舞横幅并喊话“关注乐华娱乐老板”(3分钟内粉丝瞬间增加20万),原告认为此为主播独立的商业行为;
2)但用户关注乐华娱乐老板并非因为喜欢其作品或视频,而是受到网红的影响力,也就是网红的“摇旗呐喊”行为,而该行为对应的粉丝数和播放量的增加并非原告追求的“真实数据”。
3)原告可能认同并纵容上述行为,认为上述行为是主播的自主行为,并不存在对此的遏制或惩罚(甚至在用户投诉此行为后,也未受到任何惩罚),但他却以同样的模式严厉打击被告的行为,仅仅因为A公司不是原告的合作伙伴,或者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就采取了与A公司截然相反的做法,这是完全不合理的,不应予以支持。
4)更直观的是,原告对同一行为(即在直播间作品中表达“互关注、互点赞”等)的处理方式不同,说明原告本可以阻止这一行为,但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放任。也证明了被告的行为不会对原告的机制产生任何影响,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进一步提出,原告向第二被告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指控其推动真实用户创造数据,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变相垄断行为。如果支持原告的诉求,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寡头垄断行为。具体来说:
1)原告可在抖音平台上开展业务并实现流量变现,包括:
抖音用户(广告主)花钱投放“DOU+”换取流量,可以要求原告(广告主发布者)通过平台技术向其他抖音用户推荐视频和用户,使得其他用户被动成为某一视频或用户的定向流量。
2)“青豆”等平台还可以创造新的信息互动机会,包括:
抖音用户(广告商)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流量诉求,其他真实用户通过抖音平台(广告商)获取信息,主动成为抖音平台某视频或某用户的流量——这与原告付费增加流量的行为是一样的。即便是抖音平台带来的流量也是主动的,并非第二被告强迫他人参与而选择的流量。
3)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答:“抖音”为短视频互动平台,“青豆”为抖音等短视频互动平台的衍生品,可增强用户与抖音产品的体验度及粘性,促进与原告产品的共同发展,从而带动原告产品用户量及知名度的不断增长。
B.两平台之间不存在争夺客群或交易机会的竞争,相反,使用青豆平台参加活动的用户一定会主动使用“抖音”平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4)但随着短视频行业的繁荣,原告已成为具有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的巨头,掌握着规则的话语权。原告现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严厉打击诉争行为等正常推广行为,限制短视频流量平台的推广方式,企图借助原告的“DOU+”业务垄断市场。该行为的本质是通过所谓的抑制竞争,再制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符合反法西斯主义的精神。
1)原告通过自身方式及“DOU+”、星图、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平台,为抖音用户提供付费推广、分享、流量扶持或积分方式,让用户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向原告花钱,满足自身需求。
2)根据原告的诉状,用户除了花钱从原告处购买观看量和流量外,还可能利用自己的关系从第三方引入亲朋好友来为自己的短视频增加流量。可笑的是,原告禁止花钱从第三方寻找真正的抖音用户来推广自己的短视频,不允许用户选择其他方式获取真实流量,拒绝为第三方导流,阻碍了抖音平台流量自然流向第三方,忽视了第三方为抖音平台带来流量的可能性。
1)如前所述,原告限制抖音用户只能花钱购买原告推广短视频,这无疑成就了原告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占据了整个市场份额。随后,原告将享有市场定价权,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这无疑损害了消费者的议价能力和相关合法权益,恰恰违背了反垄断立法的宗旨。
2)在倡导营造竞争有序、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的今天,原告提起排除限制竞争、压制创新创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排他性交易等诉讼的行为可能形成垄断地位,在诉讼目的存在疑问、诉讼结果社会取向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法院对被告关于“原告允许DOU+及抖音火山版、抖音极速版等商业模式,说明其允许刷流量的做法”的辩解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DOU+功能是为抖音创作者提供的视频加热工具,其运营逻辑是将作品投放到可能感兴趣的用户首页,增加内容的曝光量有刷抖音浏览量的网址吗,从而吸引用户观看、点赞、关注、转发,从而有效增加相应视频的播放量和互动量。
法院对涉嫌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创新性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并给出了否定意见,具体情况明天再看。
参考:余杭法院(2022)浙江0110民初8714,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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