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不承认就没有责任吗? (话题)
法官: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1000元(字幕)
厦门日报讯(记者谭欣怡、通讯员海法轩)一名男子借用别人的微博账号骂人,以为只要自己不承认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海沧法院认定其侵害他人名誉权,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023年4月2日,一名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微博,其中充斥着贬低、诽谤张某人格的内容。 该用户不仅在文末链接了张某的微博账号,还在评论区链接了今日福建、天下福建等账号,试图扩大影响范围。
据悉,该微博账号已被注销。 根据实名认证信息微博买热搜,该微博用户注册的手机号码为与案无关的林某的手机号码。 经核实,2023年4月2日至4月5日,陈某与未涉案的林某通过微信讨论如何在微博上发布诽谤性帖子诽谤张某。 林说:“提前声明一下,你只是用我的账号发的。” 陈的回复包括“我做的,与你无关”和“我只是不承认”。
经海沧法院证实,陈某借用了与本案无关的林某的微博账号发布上述信息。 陈担心海报很容易被猜到,于是要求林根据自己的描述修改文字,林自己修改后才发布到微博上。 为了让这条微博被更多人看到,陈某花了55元购买微博热搜。 事后,林某向张某道歉,但陈某不予理睬,并逃避责任。 他不但没有向张道歉,反而还乐在其中。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 海沧法院经审理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赔偿。为了精神上的伤害。 海沧法院综合考虑陈某侵权的严重性、范围以及张某精神损害的程度,酌情支持张某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
法官陈述
侵犯他人名誉权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本案的犯罪人是典型的认为自己“不承认”,对方就拿不到证据,自己就不用承担责任的人。 恶意发表未经证实的事实,贬低、诽谤他人人格,给他人造成精神困扰,侵害他人利益。 他人的名誉权。
针对这一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导致网络空间暴力猖獗、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的社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高度重视并于2023年9月20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微博买热搜,在网络上发布谣言、诽谤、侵犯隐私、侮辱他人信息,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名誉权,非法传输他人信息,构成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 以及其他人身权利,根据行为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行为人将被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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