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是不是已经被各种“微商”占领了? 你是否因为感情而被迫向朋友圈转发广告?
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标识性。将“广告”放在显着位置,付费搜索广告应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开来。 网络名人、名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也必须明显标明“广告”。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的个人也要承担责任。
付费搜索和软文必须标注“广告”
付费搜索与普通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就像“披着羊皮的狼”,让很多消费者难以区分。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处长林杨表示,该办法明确将付费搜索作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并接受监管。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即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等互联网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
《办法》列举了五类互联网广告:
(一)含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链接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的广告;
(2) 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3) 为推销商品或服务而进行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商业展示中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其规定展示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
(五)其他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自 9 月 1 日起,互联网广告(包括付费搜索)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并在显着位置标明“广告”。 林杨特别提到,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也必须明确标注“广告”。
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通过粉丝经济赚钱。 尤其是很多时尚博主、育儿公众号靠卖产品赚了不少钱。 有的文章明确标明“促销”,而有的产品促销则隐藏在软文中。 “这些都没有标准化。” 林杨强调,自媒体今后也应该了解广告法,明确标注“广告”二字,否则将受到查处。
《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窗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明显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请勿轻易转发产品促销信息
互联网广告快速发展的同时,虚假、非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 但由于互联网广告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点,在监管中遇到了许多特殊的问题和困难。 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商? 他们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办法》规定:“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推送、展示互联网广告,能够审核广告内容并决定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与传统广告不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查阅广告内容并决定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宣传责任。 依法有义务预先验证证明文件并验证广告内容。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不实际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而是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平台。 例如,对于用户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在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办法》规定,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信息的,广告,应当停止。
也就是说,今后凡是随便在朋友圈转发广告的人,也将被追究责任。 “我是个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就发朋友圈了。” 林杨举了一个例子。 这只是提供信息,并没有实际参与商业活动,所以不是广告。 “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意愿。”林杨强调。 未经授权最好不要转发产品促销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我证明自己没有参与过商业活动。
“从9月1日起,我们将严格执法。”林杨最后强调,同时也欢迎社会监督。 网民在网上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
更多新闻:你所不知道的微信违法行为
近年来,与微信朋友圈相关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很多人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 对此,小编盘点了微信朋友圈的三类违法行为。
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留并处罚
今年3月,安徽亳州女子刘某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处罚。 她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称“我活不过2016年了”。 “这1500元会给你买花圈和裹尸布。” 交警发现后,报案。 。 目前微博买转发,该女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 由于刘女士仍在哺乳期,因此不实施相关行政拘留。
有律师认为,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新型网络空间,虽然打着“朋友”二字的标签,但并不是真正的“私人空间”。 根据目前微信朋友圈的特点,法律上应将其定义为“不特定人群”微博买转发,即通常所说的社会公众,属于公共场所。 因此,这里发布的信息显然是公开的。 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他人,发布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定罪和处罚。
微信筹款?不可以
挪用慈善资金、诈骗捐款、信息不透明……近年来,慈善领域的一些违规行为引发社会讨论。 今年3月9日,历时10年的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如果获得通过,我国将拥有第一部慈善基本法。
最新版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 ”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柯指出,最新版草案的放宽并不意味着网络募捐的“完全开放”。 网上募捐仍须在民政部门指定或者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上公示。 “没有募捐权的网络平台不能发布募捐信息。”
利用朋友圈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第二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刑法的规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编造恐怖信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处罚。 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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