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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盘侠》侵犯版权,需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失? (字幕)

海峡导报记者 陈杰 曾以轩 通讯员 海法/文阳熙/漫画

如果我用别人的账号在微博上骂人,需要赔偿精神损失吗? 我发布了一段抹黑合作者的短视频,污蔑他是“骗子、黑心骗子”。 我该如何支付赔偿金?

昨天,海沧法院发布一批涉及名誉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网友在网上发表意见时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成为越界的“键盘侠”。言论自由。

情况1

在100人微信群中发布短视频抹黑合作者

孙先生和刘先生曾经是合作者。 双方洽谈合作,签订了经营“秘制猪脚”店的协议。 双方约定,孙先生负责找摊位、提供启动资金和技术指导,刘先生支付1000元培训费并负责运营。

后来,因合作需要,双方加入了“厦门街摊资源平台6”微信群。 2022年11月6日晚,刘某在群里发布了一段短视频。 短视频内容由网络视频素材剪辑而成。 视频一开始,有孙先生的个人照片和摊位经营照片。 视频配文“孙先生是骗子,骗取加盟费、学徒费、押金……黑心骗子迟早会受到惩罚……”

视频发布当天,该群成员共有1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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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孙先生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结论:道歉! 弥补精神损失!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 从案件证据来看,孙先生与刘先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 刘先生向孙先生支付了技术指导费。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存在争议。 双方无法合作后,签订终止合同协议并完成清算。 刘某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孙先生犯有诈骗罪,但他却选择在微信群等公共网络平台上称孙先生为诈骗犯、黑心骗子等。 这明显是诽谤,使用贬义、侮辱性的言语,足以贬低孙先生。 孙先生的人格尊严,应认定刘先生对孙先生实施人身侮辱、诽谤,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该视频的传播空间是一个成员超过100人的微信群,足以导致不知情的第三方对孙先生的社会评价较低,损害孙先生的声誉; 传播范围达到一定范围,传播范围广。 只要向特定公众广泛传播,该行为的违法性就显而易见。

因此,海沧法院认定刘某的言论构成对孙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刘某在“厦门地摊资源平台6”微信群中向孙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孙先生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表示,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 由不特定人群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 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还应结合信息网络的传播特点,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等具体因素综合判断。 ,以及损坏程度。

案例2

利用他人账号在微博上骂人并“拒不承认”

2023年4月2日,一位“神秘”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题为“大田女孩流氓!!令人震惊”的微博。 微博内容是:张女士真是个大笑话,像乞丐一样要这么多钱,吃得那么难看,什么都想要……@张女士微博末尾张先生的微博账号,以及今日福建热点、福建周边、超级谈三明消防等微博账号下面的评论@。 目前,该微博账号已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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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名认证信息,该微博用户注册的手机号码为与案无关的小林的手机号码。

经核实,2023年4月2日至4月5日期间,陈某与案外人肖林通过微信讨论如何在微博上发布诽谤性帖子诽谤张女士。

小林说道:“提前声明一下,你只是用我的账号发帖。”

陈回答:“是我干的,与你无关。” “别害怕,没有证据表明是我们干的。” “我们只是拒绝承认这一点。”...

经海沧法院证实,陈某借用了案外人肖林的微博账号发布上述信息。 陈某担心自己的语气容易被猜到,小林就根据陈某的描述编辑了文字,陈某修改后发布在微博上。 为了让更多人看到这条微博,陈某花了55元购买微博热搜。

判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 陈某与未涉案的小林共同出谋划策,并通过小林手机号注册的微博发表了题为《大田妹子耍流氓!!令人震惊》的微博文章。 内容明确指向“张女士”,并直接在文章末尾@张女士。 张女士的微博,结合张女士的出生地,很容易让读者将微博内容与张女士联系起来。 该微博内容未经核实,存在明显贬损、诽谤他人人格的言论。 为了扩大影响范围,评论区还发布了@福建今日热点、天下福建等微博账号。 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对张女士名誉权的侵犯。 共同侵权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事后,小林向张女士道歉。 陈某无视此事微博怎么买热搜,逃避责任。 他不但没有向张女士道歉,反而还乐在其中。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博怎么买热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海沧法院综合考虑陈女士侵权的严重性、范围以及张女士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酌情支持张女士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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