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京东购买了两台“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后,在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微博买转发,污蔑该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侵犯小米名誉权,被责令赔偿3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于近日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于2017年12月17日在京东官网“小米官方旗舰店”销售“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下单,当天收到该型号手机2部。 第二天,被告在代购平台上发布了两条产品评论,评论中写道:“手机用了一个星期了,死机了七八次了微博买转发,玩手机的时候至少会发热。” 50度。虽然充电速度快,但耗电也很快,两个小时就没电了,”“手机卡顿,拍照不清晰,充电慢,手机不防水,张某对涉案产品的评价被多位知名数码博主截图并转发至微博等公共网络平台,迅速引起网友关注、转发、评价、点赞。 相关内容累计转发180次,点赞855条。 点赞3923次。
原告小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连续30天在媒体及京东平台“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产品评测区发布道歉声明; 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人张某承认涉案审查意见书“花了一周时间”撰写并不属实,其审查意见属于虚假审查。 但他并不承认自己将“差评”等同于名誉侵权,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也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以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行为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依据。损害程度,以及肇事者是否有主观过错。 确定。 经查,被告人张某收到手机后,未拆开,就将其中一部手机原价转售。 另一款也是拆包一两天后就以原价出售,但他在评论中表示自己“已经使用了一个星期”。 具有贬低小米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张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无中生有,连续发布两条信息,编造、散布手机“电量快用完、卡住、拍照不清晰”的信息。 他的行为是违法的。 张某发布的虚假产品评论被微博博主、微信用户等转发传播,一定程度上造成小米社会评价下降。 因此,认定张某的虚假评价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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