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
(2021)京73民中4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号楼一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宾炎,北京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宇,北京汇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199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斌,河南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因与荥阳市康泰路雨虹防水材料商店部(以下简称“荥阳市康泰路”)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号。简称雨虹店部)。 不服民初民第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二审期间,昱红百货店于2022年5月27日经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城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注销登记。本院通知其经营者孟某某参加诉讼:依法为当事人。 上诉人快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宾彦、被上诉人孟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斌于2022年7月15日通过互联网法院在线接受询问,目前本案已审结。
上诉人快手公司上诉: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孟某赔偿快手公司不正当竞争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1.2万元。 事实及理由:一、被诉人在其运营的ds.qvnidaye.com网站(以下简称被诉网站)上实施了向快手平台用户提供“快手-刷双击100”和“快手-快手玩”的服务“1000”、“快手-10乱评”、“快手-无辜粉丝”等“最爱”产品损害了快手公司在快手平台搭建的业务体系,可能导致用户对快手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进一步影响快手公司的商业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一审后被申请人退还了全部订单货款,但这只是后续的补救措施,不能否认不正当竞争的存在。 其次,即使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人运营的网站成功进行了“刷量”行为,但由于“快手-刷双击100”等“刷量”产品的存在在被诉侵权网站上,消费者在浏览被诉侵权网站上的相关服务时,可能会对快手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可能对快手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冲水”的经营行为本身就可以构成不公平。 竞争。
被申请人孟某某辩称:第一,被诉侵权网站是从第三方购买的。 如果需要“刷量”,则需要继续向第三方付费购买服务,因此被诉网站实际上并不具备“刷量”功能。 本案证据并未表明上诉人通过在被诉侵权网站购买相关商品成功完成“冲单”。 因此,被诉人对被诉侵权网站的运营本身并未给快手公司造成任何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被诉网站“刷量”服务的收益已全部退回用户账户。 被诉人并未实际获得任何收入,也没有给快手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快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孟某某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费用12000元(其中律师费10000元、调查取证费2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8日,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准获得“”商标第22291404号,该服务获准使用于第35类: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商业信息; 营销; 商品和服务为买家和卖家提供在线市场; 人事管理咨询; 表演艺术家经纪; 商业企业搬迁;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网站流量优化,有效期至2028年1月27日。2018年11月6日,经商标局批准,北京大家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公司)通过转让取得上述商标。
2019年2月1日,大家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快手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后享有商标注册证所列的商品或商标注册证所列的产品当它已经正式运行时。 这些商标在服务范围内的专用权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附件所列商标为相关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注册之日起)至12月7日终止、2025年或直至嘉公司对这些商标的注册权终止(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附件包含商标号 22291404。
为了证明快手App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快手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用用宝、华为应用市场网页打印件,显示快手App的下载量和安装量为21亿次,分别为65亿。 ; 2、“快手短视频”在腾讯视频、腾讯新闻、优酷、爱奇艺以及机场、地铁站、列车车体、汽车、商场外部广告屏、户外展板等开启广告截图等快手短视频线下广告照片打印件; 3、快手荣获“北京市网络文化协会理事单位”、“2017年度最具潜力视频APP”、“第二届中国网络视频学院金蜘蛛奖”“影响力短视频平台奖”等奖项证书或荣誉称号; 4、快手公司相关媒体报道印刷版网页共4个。
快手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显示:截至2019年5月15日,快手App在百度手机助手上的下载量为4.3亿次,360手机助手上的下载量为1.83亿次。 《快手App用户协议》显示,该协议为快手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快手第四项:禁止侵犯快手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仅限未经授权使用快手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 模仿快手公司服务的外观和功能……规避快手公司服务、系统或您其他系统的任何安全功能; 第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禁止主动或被动刷分、串通作弊、使用外挂等破坏快手公司服务公平性或者其他影响应用正常秩序的行为。 ins或其他外挂软件,利用bug获取不正当、非法利益,或者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外挂、外挂软件、bug。
为了证明雨虹营业部涉嫌侵权,快手公司提交了可信的时间戳认证视频。 显示:2020年10月28日,在浏览器中输入后,打开了对应的页面。 页面首页显示“鼎云大法网”,网站首页显示“24小时自助点餐平台-各商家完善售后-致力于做全网第一”,有标语下方有多个图标,包括黄钻业务、余额业务等,被诉标识“”是其中之一; 在网站首页点击“必看”下单快手点赞自助平台有哪些,会显示:“如何代快手说明”,网站页面下方显示“订单总数9999+,关联子订单9999+”站、累计交易9999+元、分站佣金9999+元”等内容。 点击首页自助下单,选择有“热门-快手刷区”选项的类目,选择有双击、播放、粉丝、评论等“流量大”的产品,爱等,选择商品“快手-快手玩“1000枚”,商品价格为“0.21元-1000枚”。进入快手App查看取证视频,显示该商品的播放次数取证视频为7129,点赞数为0。将上述取证视频链接复制粘贴到被诉网站订单页面,使用支付宝付款,收款人显示为*克帅,银行卡。交易短信显示,收款人为孟某某,支付宝账户名为郑州龙腾科技。返回被诉网站显示下单成功,购买时间为2020-10-28 14:39:46。重复以上取证步骤,使用QQ钱包支付。 收货商户名称为郑州龙腾科技,商户全称宇虹销售部。 返回被诉网站显示订单已成功下单,购买时间为2020-10-2814:42:51。 选择产品“快手-刷双击100件”,产品价格为“3.82元-100件”,将上述取证视频的链接复制粘贴到被诉网站订单页面,使用微信购买支付宝,显示商户全称是雨虹店部,返回被诉网站显示下单成功,购买时间为2020-10-2814:45:12。 返回被诉网站首页底部,点击“点击此处建立子站”。 显示分站普及版0元,专业版1.88元。 输入相应信息,使用微信支付1.88元。 收货商户全名显示为“雨虹店”。 部、子网站付款后开通成功。 点击子站点URL显示域名解析失败,无法进入。 再次查看取证视频,浏览量增至7141次。站长之家(chinaz.com)及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册管理系统显示,qvnidaye.com发起人姓名为孟某某。 15:02查看取证视频显示,该取证视频的浏览量为7143,点赞数为0。快手还为上述取证视频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快手公司因此主张,雨虹营业部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网站上使用“ ”标识,属于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在35个类目服务中的使用,容易造成公众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侵犯快手公司的商标权。 同时,雨虹销售部为其运营的被诉侵权网站的快手平台提供虚假增加快手短视频浏览量、点赞、评论量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雨虹销售部对其运营被诉网站并未提出异议,但声称其运营的被诉网站实际上并未提供“刷量”服务,开设子网站的功能实际上无法使用。 快手公司收取的取证费用已全部退还。 因此,宇虹销售部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提交以下证据: 1、快手公司取证视频网页打印件及视频,显示该取证视频于2021年1月7日播放7212次,点赞数为0; 2、快手公司取证分站网页打印件,显示网站打不开; 3、被诉网站后台链接及账户密码、后台网页打印页面及对应的订单退款页面显示,除快手公司获得的订单外,快手公司购买的订单均已退款。 快手的订单均显示对接失败、待处理、正在处理退款; 4、被诉网站网页打印显示,被诉网站上不再存在“”标志。
快手公司声称为本案支付了合理费用,并提交了律师代理框架合同、案件确认书、律师费发票两张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包括快手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授权书及附件、照片、网页打印件、时间戳证明及视频光盘、截图、合同、确认单、发票、宇虹销售部提交的打印件网页复印件以及一审法院的庭前会议笔录、庭审笔录等纸质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对此另行作出评述。
1、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对于快手公司主张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产品交易文件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的行为。 源行为。 因此,被诉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的前提是其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雨虹营业部承认被诉网站由其运营,一审法院也予以确认。 虽然雨虹营业部在网站首页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被诉标识,但结合被诉网站的功能,可以确认雨虹营业部使用被诉标识的目的是以证明该网站能够提供快手平台的“刷量”服务,而不是标明任何服务的来源,不会让消费者对被诉网站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雨虹营业部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属于商标的含义。 该使用行为不侵犯快手公司对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快手有关商标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快手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雨虹营业部在其运营的被诉侵权网站上提供“刷单”服务,虚假增加快手短视频在快手平台的浏览量、点赞、评论量。 雨虹销售部门辩称,其并未为快手平台提供“冲水”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的。 若提出索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快手公司主张雨虹销售部为快手平台实施“刷量”服务,故快手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快手公司2020年10月28日获取的时间戳视频,在快手公司两次购买“快手玩-1000枚”产品和一次购买“快手双击-100枚”产品约20分钟后,从快手公司获得的证据该视频的观看次数仅从原来的7129次增加到7143次,其中还包括快手公司取证人员每次观看取证视频所增加的观看次数,点赞依然为0; 购买产品打开子站后,提供的子站网址因域名解析失败,无法进入。 另外,根据雨虹销售部2021年1月7日提交的观看取证视频证据显示,该取证视频已播放7212次,点赞数为0,子站点网址仍无法打开。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所体现的浏览量、点赞数变化,不足以证明雨虹营业部实施了“刷量”服务,虚假增加短视频浏览量、点赞等。快手平台。 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快手公司承担。 因此,快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审还发现了以下额外事实:
1、被诉网站页面显示“欢迎使用QQ刷网站...下单并在0秒内自动处理部分服务并在30分钟内开始刷”和“如果您尚未登录查看更多超过12小时,请直接联系客服说明问题》等内容;
2、孟某某在二审讯问中承认被诉网站由其本人运营,但表示被诉网站是从第三方购买的。 由于他没有进一步支付“刷量”功能,因此被诉网站实际上并不属于他所有。 配备“刷量”功能;
3、被申请人一审提交的对应订单退款页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发起订单退款。
上述事实得到一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支持。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上诉及辩方的主张,本案二审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对其运营的快手短视频平台在其运营的网站上的“刷量”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详情如下所示:
一、本案适用法律的认定
快手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是雨虹销售部在其运营的被诉侵权网站上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进行“刷量”行为。 即:宇虹营业部经营一个名为“鼎云黛树.com”的网站。 “定云大叔”首页有“自助下单”栏目,“选择商品”栏目下拉列表显示“快手-刷双击100、快手-玩1000、快手-随机评论10、快手-纯真粉丝等。购买“快手-快手刷双击100”等产品并填写用户ID和作品ID后,可以增加点赞数、播放数等流量数据。由于雨虹营业部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直接标注“定云代数”,并显示“24小时自助点餐平台-完善售后”,短视频与相应ID或快手平台店铺作品。针对各类商家——致力于成为全网第一”,表明所销售的产品能够帮助快手短视频平台用户获取点赞数、浏览量等虚假流量数据,并具有虚假宣传效果的行为适合被点赞或浏览量增加的用户。 因此快手点赞自助平台有哪些,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原则性规定。 在法律有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因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已经完成,不能适用原则性规定进行规制。 快手公司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依据竞争法第二条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雨虹销售部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经营促销”。 该规定并非完整的请求权。 基本条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共同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请求权基本条款。 对于雨虹销售部案涉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评论如下:
(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中“经营者”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涉及两个主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和接受帮助的“其他经营者”。 “其他经营者”接受雨虹营业部“帮助”进行“冲销”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雨虹营业部是否实施了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是判断宇虹营业部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1、“其他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
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用户粉丝数以及短视频的播放量、点赞和评论数不仅是相关用户和短视频作品获得流量的直接体现,也是用户评价的一种展示方式。快手短视频平台。 上述流量数据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平台用户、作品或运营商产品的质量。 根据被诉网站上介绍“刷量”产品等信息,快手短视频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购买被诉人的“快手-刷双击100”等产品来获得点赞和评论数。网站。 或者是粉丝数等流量数据的增长,而这样的数据属于虚假增长,并不能真实反映相关用户和作品的质量。 因此,这种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用户和短视频的质量产生错误认知,造成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客观后果。 因此,通过被诉侵权网站销售的“快手-刷双击100”等产品“获得流量”的快手短视频平台相关用户,属于本规定中的“其他经营者”。 他们购买“增益量”产品。 “冲量”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构成了虚假宣传。
2、雨虹销售部是否协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以“组织虚假交易”为例的行为,明确禁止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 根据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解读》对这篇文章的解释,即:“本条是关于禁止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明确禁止最著名的经营者通过帮助他人的方式帮助他人。”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并使用“等待”一词,为规范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援助情况留下空间。” 虽然这一解释是针对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且该条规定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发生变化,但仍可以认为“等”。 现行法律中还有一个额外的层面,其重点是规范那些协助虚假宣传的人。 行为而不是限制特定行为。 也就是说,接受协助的“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一旦构成虚假宣传,“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方式不仅限于“组织虚假交易”,其他形式的协助也属于范围本文的。 范围。 结合本案,快手短视频平台上的经营者可以通过购买被诉网站上的“同花顺”产品来获得虚假的流量数据增长,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 因此,通过帮助他人“带货”的行为,包括销售“带货”,帮助他人获取虚假点赞等流量数据,虽然由于短视频平台的特性,与“组织他人带货”有所不同。但本质上仍是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延伸,由于被诉网站由雨虹销售部运营,本案证据也可以证明: “快手-刷双击100”等涉案产品由雨虹营业部提供,因此可以认定雨虹营业部通过组织等方式实施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因此,雨虹百货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二)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经营者”与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经营者”为同一单位,本例为雨虹营业部。 但快手公司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到损害的“他人”,直接决定了宇虹销售部的责任。
一、快手公司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其他”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其他”是指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判断快手公司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人”,首先应当判断快手公司是否享有可能受到侵害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如上所述,在快手短视频平台上,短视频的用户粉丝数、播放数、点赞数是快手短视频平台用户评价的展示方式。 快手公司及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可以通过高点击量、高播放量获得流量和关注度,进而通过广告等渠道获得收入。 此外,作为快手 Short Video平台的运营商, 快手 Company创建并维护了简短的视频平台评估系统和操作规则,以及它基于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以及相关公众对公众对此获得的商业利益而获得的商业利益。平台数据。 应受法律保护。 Yuhong的销售部门经营着被告网站,并通过出售诸如“ 快手 -Kuaishou刷双击100”之类的产品来帮助快手平台上的用户“刷卡”,这将损害快手 Short Video Platform的评估系统并销毁该产品并销毁该产品。平台。 根据快手的正常操作规则,作为快手 Short Video平台的运营商,其基于点赞,评论和播放量之类的流量数据的商业兴趣也将受到错误的“音量刷牙”行为的损害。 因此,在《反婚姻竞争法》第17条第1款中,快手公司属于“其他”。
2.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快手公司
《反对竞争法》第17条第3款规定:“赔偿金额还包括经营者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制止侵权。” 可以看出,从反对竞争法的意义上说,“损害”不仅包括直接由不公平竞争造成的损害,而且还包括由为阻止不公平竞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造成的损害。 即使没有发生直接损害,受害人为防止不公平竞争所支付的合理和合理的费用也被“损害”,应根据本文进行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在被告网站上售出的“ 快手 -Kuaishou刷双击100”等产品都包含“ 快手 ”一词。 尽管第一定义的判决确定这种行为不是商标的使用,因此并不构成侵犯商标独家权利的侵犯,但是上述“齐平”产品的名称清楚地标有“ 快手 ”,“ kuaishou”,表明被告的行为针对快手 Short Video平台的用户; 其次,当这种情况下,当快手公司的证据收集行为发生时,被告网站继续保持正常运营,被告网站继续正常运作。 起诉网站清楚地表明,“某些服务可以在30分钟内开放”和其他内容,并且还可以随时购买起诉网站上的“ 快手 Quipply 刷双击”等产品; 第三,起诉网站的业务行为将是经营者,这些运营商通过不当手段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虚假增长的优势。 行为的存在在内的行为的存在确实会导致某些操作员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具有flu症心态,试图通过非法手段通过获得福利,被告的行为是非法的。 基于以上三个原因, 快手采取诸如收集证据,采购和提起诉讼之类的行动是合法和合理的,反对在被告网站上销售“冲洗”商品。 因此,快手胡苏公司的合理费用,例如证据收取费和法律费用,应视为Yuhong销售部门的被告行为造成的损害。
尽管该案中的证据表明,在快手 Company收集证据期间保留了快手简短视频帐户不公平竞争。 第一个实体判决裁定没有证据表明拒绝不公平的竞争是因为证快手司因被告行为误解了危害的范围,而裁定是错误的,而该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
总而言之,Yuhong销售部门经营被告网站并出售“快速销售”产品,例如“ 快手 -Kuaishu刷双击100”,这会损害快手 Company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它的行为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Yuhong销售部门应对其不公平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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