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接单平台业务,快手刷双击有什么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助理审判员

随着互联网行业和电商购物的发展,“伪造订单增加粉丝”、“虚假评论”等违法行为一度成为互联网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将“洗量”行为是否成功实施作为判定不正当竞争的标准。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同花顺”案。

快手接单平台业务,快手刷双击有什么影响

本案中,虽然行为人实施的“刷量”行为尚未完成,但二审法院分析了平台维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并指出一审法院关于第十七条的判决反不正当竞争法某款“损害”认定错误,改正一审判决。 经认定,被诉侵权网站销售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的“流量类”产品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侵权人承担维权。 合理维权支出。

案件简介

快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快手公司是快手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雨虹销售部实施了“快手-快手双击100”等“快手-刷双击100”行为被诉侵权网站上为快手短视频平台用户提供的功能。 产品“退量”行为破坏了快手公司在快手短视频平台建立的业务体系,可能导致用户对快手短视频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快手公司的商业利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诉网站截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所反映的浏览量、点赞数变化不足以证明雨虹营业部实施“刷单操作”,虚假增加短视频观看量,在快手短视频平台点赞。 “量”服务,快手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因此,判决驳回快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诉网站截图

一审判决作出后,快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虽无证据证明“快手”行为成功实施通过被诉网站,由于被诉网站上“快手-刷双击”、“刷双击100”等“刷量”产品的存在快手刷双击有什么影响,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在浏览快手短视频平台相关服务时怀疑快手短视频平台数据的真实性。被诉网站,可能反过来对快手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刷量”的商业行为本身就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对于被诉网站“同水量”产品的运营情况,根据该产品的介绍显示,“同水量”产品可以帮助快手短视频平台用户获取播放量、流量等虚假流量数据。从法律的字面意思来看。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构成完整的请求权基本条款。 关于涉案网站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如下:

首先,通过被诉侵权网站销售的“快手-刷双击100”等产品“刷量”的快手短视频平台相关用户,为本规定中的“其他经营者”。 他们通过购买产品的方式“炒作”产品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因此,昱虹营业部作为提供协助的主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经营者”,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

其次,作为快手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快手公司基于点赞、评论、播放量等流量数据的商业利益也会受到虚假“刷量”行为的损害。 在被诉行为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用户,被诉网站上的“同花顺”产品可以随时购买,被诉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快手公司目标是在被指控的网站上进行销售。 通过取证采购、提起诉讼,“冲货”行为正当合理。 因此快手刷双击有什么影响,快手公司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应视为雨虹营业部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因于红店在本案二审期间已被注销,故判令其经营者孟某某承担快手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

法官解释法律

对于经营、销售网络“冲销”商品的平台的起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构成了完整的主张权基本条款。 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平台是否构成遭受损害的“其他人”。

尽管涉案“刷量”行为实际上并未造成“刷量”后果,但二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损害”不仅包括损害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造成的,也是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害。 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造成的损害。 即使没有发生直接损害,受害人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而支付的合理、正当费用也属于本条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害”。

对此,法院解释称:被诉网站销售的“快手-刷双击100”等产品均含有“快手”字样,表明被诉行为针对的是快手短视频平台用户; 本案中,快手公司的取证行为发生时,被诉网站继续保持正常运营。 被诉网站明确显示“部分服务将在30分钟内提供”等内容。 被诉网站上的“快手-快速刷双击100件商品”等产品也随时可用。 被购买; 被诉网站上的“同花顺”产品可能会导致部分经营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润,这是违法的。

因此,快手公司对被诉侵权网站经营、销售“同花顺”软件产品采取取证、购买、提起诉讼等行为合法合理。 因此,快手公司为此支出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应视为雨虹销售部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 据此,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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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贡献者:第二审判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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