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虚假销售、点赞、评论等网络欺诈行为日益突出。 网络刷单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而且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生活秩序造成损害。 为了让读者更方便地了解本专题的重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宝特精选了部分“刷单刷量”案例,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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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目录
案件名称:北京百度网通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1148号
裁判总结:
本案中,被诉行为的实质是运营一个交易平台,人为地为搜索引擎生成虚假点击数据,并对有偿发送任务的用户网站进行付费推广。 我爱网络公司提供的此类服务“寄生”在百度搜索引擎产品和服务上,通过干扰百度搜索引擎算法来获取商业利益。 这种商业模式不仅直接损害了百度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损害了百度的合法权益。 不利于社会福利和消费者福祉,且容易被涉案目标网站等非法网站利用,不利于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从长远来看,如果被诉行为不得到规范,网站经营者将不再通过提高网站本身的内容和质量来提高搜索引擎排名,而是会迅速实施被诉行为等作弊手段,从而产生市场激励机制。 发生故障,扰乱正常的网络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 因此,IAi.com运营的交易平台人为为搜索引擎制造虚假点击数据,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百度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破坏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 该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名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家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飘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审法院/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509号
典型含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虚假销售、点赞、评论等网络欺诈行为日益突出。 网上刷单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而且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生活秩序造成损害。 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其他阻碍、破坏网络行为”的情形。 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本案分析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洗量服务的行为特征快手刷双击有什么影响,明确指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应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本案的审理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补充,为审理类似黑灰网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导。行业。
案件名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荥阳市康泰路雨虹防水材料销售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802号
裁判总结:
对于经营、销售网络“冲销”商品的平台的起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构成了完整的请求权基本条款。 本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分别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平台是否构成遭受损害的“其他人”。
由于涉案“刷量”行为实际上并未造成“刷量”后果,一审法院以未造成损害为由,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判决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损害”不仅包括因不正当竞争直接造成的损害,还包括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造成的损害。 。 即使没有发生直接损害,受害人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而支付的合理、正当费用也属于本条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害”。 为此,本判决书阐述:被诉网站销售的“快手-刷双击100”等产品均含有“快手”字样,表明被诉行为针对的是快手短视频平台用户; 快手公司在本案中的取证行为 案发时,被诉网站继续保持正常运行。 被诉网站明确显示“部分服务将在30分钟内提供”等内容。 被诉侵权网站上的“快手-快速刷双击100条”等产品也随时可用。 可以购买; 被诉网站上的“同花顺”产品可能会导致部分经营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润,这是违法的。 因此,快手公司对被诉侵权网站经营、销售“同花顺”软件产品采取取证、购买、提起诉讼等行为合法合理。 因此,快手公司为此支出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应视为雨虹销售部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 在此基础上,本判决纠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变更一审判决。
案件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重庆卡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梦业不正当竞争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远洋、李文利纠纷案
原审法院/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383号
判决摘要:本案中,腾讯、腾讯(北京)、腾讯(深圳)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腾讯动漫(ac.qq.com)、腾讯微视(weishi.qq.com)、腾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视频(v.qq.com)内容刷单行为,腾讯公司、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深圳)公司分别提交的公证证明核实了涉案卡商网络()购买的相关播放量和点赞。案子。 点赞数、收藏数等产品后,对应腾讯视频(v.qq.com)、腾讯微视(weishi.qq.com)、腾讯动漫(ac.qq.com)的产品浏览量和点赞数浏览量和收藏量发生了显着变化。 涉案卡商网销售上述与浏览量、点赞数、收藏数相关的产品,构成虚假刷量服务。 一方面,它会根据虚假销量误导网络用户和消费者。 以及用户评论,点击或关注。 另一方面,涉案卡商网提供的虚假刷量服务将导致腾讯动漫(ac.qq.com)、腾讯微视(weishi.qq.com)、腾讯视频(v. qq.com)产品或服务存在虚假高访问量,不仅会占用前述网站正常的网络资源,还会误导前述网站错误地评估其产品的销量和用户评价,推送不应该的内容被优先推送的产品或者内容,影响其广告收入,增加其运营成本,阻碍其提供的网络服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中国的。 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卡尚网辩称其只是“第三方平台”,不直接销售大批量产品,不存在主观恶意,本院认为,涉案卡尚网()虽然含有其他卖家信息,根据公证书中记载,登录涉案卡商网站()时,检索商品后显示的卖家信息以及支付宝、微信支付方式后的商户信息均显示“卡商公司”其“账户充值”明确包含“网上支付”、“充值卡充值”和“淘宝店充值”三种方式。 在第二次审查中,卡商公司也承认“卡商网”淘宝店是由卡商公司运营的。 淘宝店铺显示产品及其介绍信息:“卡商网平台附加充值”、“卡商网附加资金为卡商网注册用户”、“卡商网唯一地址”,可以确定淘宝该商店也是由涉案卡商网(kashangwl.com)的卡商公司运营。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涉案卡商网()不仅仅是一个“第三方平台”但直接销售大批量商品。 一审法院查明,卡商公司作为涉案卡商网()的运营者,为腾讯动漫(ac.qq.com)、腾讯微视(weishi.com)实施虚假增量服务。 qq.com)与腾讯视频(v.qq.com)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武汉君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审法院/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14-2号
裁判总结:
1、适用反法互联网专条第十二条时,认定除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误导性、欺骗性、胁迫性行为以及恶意不兼容行为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行为外在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营的情况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根据反法第二总则的构成要件和判断范式具体认定。
2.在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必须充分考虑互联网的动态性、跨境性和“眼球经济”属性,关注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权利,尊重目前形成的“自由”关系。平台和增值利益”。 双边市场结合的商业模式定义了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边界。
3.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中裁判行为的保全,需要开庭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程序要件,还需要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五个证据要素进行实质性审查; 无法弥补的损害; 利益平衡、公共利益充分保障。
案件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审法院/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594号
裁判总结:
第三,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考虑竞争行为的合法性时快手刷双击有什么影响,需要考虑该竞争行为对整个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 在互联网环境下,流量是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 增加和聚集用户流量也是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增加影响力、积累竞争优势的重要目标。 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的关注量、阅读量、点赞、评论量等是流量的直观数据表现。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流量的竞争就是“内容”的竞争。 在用户流量的竞争中,互联网平台和平台内的运营商作为“内容”的提供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内容”创作,只有提高“内容”输出的质量,才能达到吸引用户、吸引用户的目的。增加流量。 被告作为刷单服务提供者,其行为使平台内经营者能够安全、便捷地获取虚假“流量”,并让这些经营者将这种虚假“流量”货币化,直接破坏了相关领域的正常竞争秩序。行业竞争以“内容”为导向。 这种竞争行为的危害在于,首先,短期内会让平台上的经营者享受到虚假“流量”带来的经济利益,但长期来看,会减少“内容”。 “在平台上创建这些运营商。 能力,最终影响整个平台输出“内容”的质量; 其次,被告的竞争行为会在平台内营造不健康的竞争氛围,扰乱微信软件平台内相关用户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多方的合法利益。以及平台用户的行为,破坏了原告微信平台长期以来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台经济生态系统,直接损害了依赖此类数据真实性的决策过程。 相关实体的利益; 第三,被告的竞争行为会扰乱整个互联网产业生态系统内的市场竞争秩序。 原告作为微信软件平台的运营商,与其他网络平台运营商存在市场竞争。 原告的竞争优势取决于微信软件平台生态系统的健康有序运行以及微信软件平台用户的忠诚度和粘性。 作为网络内容的提供商,微信公众号运营商和小程序运营商也与微信软件平台之外的内容提供商竞争。 这些运营商的竞争优势不仅仅在于阅读量、评论数、粉丝数、投票数。 对外展示取决于相关网络数据的真实性、清洁性和可信性。
案件名称:上海瀚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瑞荣、李俊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审法院/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
典型含义:
近年来,“大众点评”已成为消费者初步了解和选择商家、店铺的重要依据。 本案原告“大众点评”平台凭借其长期的运营服务,已形成了颇具影响力的评价体系。 在决定购买之前,商店的“新用户”往往会根据评论数量、星级、评论内容等进行“货比三家”,最终选择评论较高的商店进行消费。 因此,为了赢得更高的声誉并获得更多的新用户,商家对高质量“评论”的需求越来越大。 本案被告抓住商户需求,采用“组织假订单炒信用”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经营促销,导致“大众点评”平台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原告信用评价体系,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学术界对“假”这个词有多种定义。 有学者提出,虚假订单是利用虚假订单炒作网络经营者声誉,不当增加网络经营者商誉的行为。 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通常难以确定。 但这种行为对信用评价体系造成的损害,不仅会导致“大众点评”平台失去公信力、失去公众。 认可还会损害在该平台上运营的竞争网络运营商的商誉和信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信用评价机制是电子商务的灵魂,店铺的商誉将直接影响店铺的正常运营。 本案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侵权影响、被告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被告有组织的“虚假订单、虚假索赔”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人及原告维权支出。 以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严厉打击此类经济组织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警示恶意竞争,切实维护公平、公正、自由、诚实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平台运营商。
案件名称:HDMI授权管理公司与深圳市鑫大盈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审法院/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6087号
裁判总结:
1.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侵权获利数额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计算依据。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从阿里巴巴调取的销售数据,结合被告提交的行业利润报告中显示的电子产品的净利润率和毛利率,可以计算被告的侵权利润。 计算基数参考HDMI公司提交的版权许可费用确定。 必要,所以本案最终采用被告的销售数据来确定侵权利润的赔偿基数。
2、欺诈交易行为构成虚假交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损害其他市场经营者竞争利益,违反电子商务规定法律。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义务。 也就是说,新大盈公司在销售侵权产品时,依靠假订单赢得好评和流量,但在计算侵权利润时,却扣除了假订单的数据,减少了侵权利润。 不就是因为非法活动的双重利益吗? 因此,在计算侵权利润时,不会扣除欺诈订单的数据。
案件名称:灵芝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博野县乐尔雅服饰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审法院/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智民终293号
裁判总结:
1、抄袭服装款式、号码构成不正当竞争。 服装款式是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能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的竞争优势。 服装款式号不仅是生产商和销售商管理的商品数量,也是消费者通过检索款式号来定位所需服装的重要途径。 乐尔雅服装店在与灵芝公司相同或相似款式的服装上使用与灵芝公司相同的款式号,并引导通过款式号搜索灵芝公司服装的消费者到其店铺购买其销售的同类产品。 服装款式以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这种行为明显挤压了灵芝公司的交易机会,侵占了灵芝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商机。 其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2.侵权案件中生产者责任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受害人能否以该产品的商标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任何人在产品上标注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其他可识别标志的,代表任何生产产品的企业或个人都被视为生产者。 乐尔雅服饰店在店内宣传自己精选的材质,并在诉讼中表示,被诉侵权服装上使用的“GVONLYZUR”是其自有品牌。 经查明,乐尔雅服饰店不仅从事销售活动,还从事生产活动。
3、订单欺诈不应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订单欺诈是指通过虚构交易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诚实行为。 不利于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不能作为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的抗辩理由。
案件名称:莆田市秀屿区东桥云品阁茶店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行业协会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审法院/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193号
裁判总结:
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订单,被上诉人确认被诉产品存在欺诈订单900余个,销售金额99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欺诈行为虽然导致侵权人实际侵权利润相对减少,但该行为仍然对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影响权利人商品的营销、商誉和市场价值。 该份额受到不利影响和影响。 因此,欺诈订单行为不能成为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 据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云平阁茶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包括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尚在人民法院裁量范围内。 ,且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维持。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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