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飘度文化传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家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飘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虚假销售、点赞、评论等网络欺诈行为日益突出。网络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而且破坏网络秩序和公众生活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转的其他行为”。本案分析了网络经营者有偿提供欺诈服务的行为特征,明确指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本案的审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重要补充,为类似涉及互联网黑灰产业的案件审理提供了司法指导。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飘度文化传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

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1)渝直民中509号

派对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号楼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尹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炜。

委托代理人:杨爽。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大家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号楼1层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元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英,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白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飘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段(郑东)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21层2109号。

法定代表人:严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志辉。

委托代理人:方明永。

审判过程

上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北京大家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公司)因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与上诉人河南飘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飘读公司)快手竞争纠纷一案(2021)豫01知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快手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林伟、杨爽,大家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红英,飘度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毛志辉、方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快手、到家公司上诉称

快手、大家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飘度公司赔偿快手、大家来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00万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飘度公司在其运营的相关网站及《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认可。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以飘度的利润难以确定为由,判决飘度仅赔偿快手、大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明显与本案事实不符。本案飘度的利润并非完全无法确定,从本案证据材料中可以确定的部分利润明显高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

(一)一审中,快手、大家来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飘度公司部分利润:1.飘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部分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订购、付款记录;2.证明飘度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利润率的证据;3.证明飘度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 这些证据显示,飘都公司2021年1月的收入为32.6万元,2021年3月为66.645万元,4月为131.3275万元,5月为74.0672万元,6月1日至6月12日为32.45万元,也就是说,仅飘都公司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12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收入就高达337万余元。根据飘都公司在庭后提交的其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前述订单记录与其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能够对应,且均为真实订单,且其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展示的付款截图无法涵盖涉案产品及服务销售的全部收入。 结合飘度公司销售人员在朋友圈发布的订单及支付截图、飘度公司运营“先锋云控引流”系统的时间跨度、相关软件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飘度公司介绍的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可以推断其销售涉案产品和服务的收入超过2000万元。飘度公司曾介绍过其代理商的利润率在70%左右,按照常理可以推断,飘度公司运营“先锋云控引流”系统的利润率应该不会低于其代理商的利润率。因此,飘度公司从事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保守估计在1400万元以上。

(二)一审中,飘度公司在庭后提交了部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账户的账户明细,这些账户明细也能证明飘度公司的部分获利。本案中,飘度公司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在庭后提交了部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账户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账户的收支明细。上述材料证明,仅飘度公司提交的公众账号上销售涉案软件及服务的违法所得就达900余万元,且其公司账户内不存在任何正常的经营性支出。除上述账户外,快手公司、快手公司在庭前提交的飘度公司销售人员在朋友圈发布的收款记录中的收款账户还包括“闫彬彬”、“闫飞跃”、“邓兰萍”、“C先生”等人的私人账户,以及飘度公司的微信账户。 此外,飘都公司存在转移、隐匿资产的恶劣情形,且在案证据显示飘都公司尚有大量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账户信息,因此,飘都公司因案涉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利润应明显高于900万元。

(三)一审法院裁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飘度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利润,也与飘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的恶劣情节不符:首先,结合以上两组证据可以看出,飘度公司的利润是可以认定的。本案中,飘度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及提供刷单服务,无其他合法收入来源。而且,本案证据已指出飘度公司用于收取违法收入的多个收款账户,快手公司、大家公司也已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前述账户的账户信息。 结合飘度公司账户信息中可以查明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案飘度公司主张的利润率、类似案件同业利润率以及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等,至少可以确定飘度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大致利润数额。一审法院对前述证据没有进行分析、评论,也没有在判决书中提及飘度公司提交的银行、电子账户信息以及快手公司、大家公司提出的相关质证意见,只是认为本案飘度公司的利润难以确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其次,即使本案飘度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利润无法确定,一审法院在本案中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明显过低。

首先,判决漂渡仅赔偿100万元不足以弥补快手、到家的损失。一方面,漂渡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快手平台的运营秩序,导致用户对快手平台的评价降低,损害了快手、到家基于快手生态的竞争权益;另一方面,虚假流量降低了广告主的投放意愿,干扰了投资者的判断,对快手、到家的商业价值造成了损害。同时,漂渡的涉案行为将大大增加快手服务的数据量和数据流量,也需要快手平台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管理虚假流量带来的相关问题。漂渡的前述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其次,一审判决漂渡公司仅赔偿100万元与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不符。漂渡公司销售涉案产品和服务仅不到三年,其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的利润明显高于900万元,但一审法院仅判其赔偿快手、大家乐经济损失100万元,这意味着漂渡公司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得巨额利润。本案中漂渡公司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资产行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案卷后,仍继续违法行为,删除相关账户的大量交易记录,其行为性质恶劣。此外,漂渡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同时还销售大量不记名电话卡,严重干扰网络实名制的推行。 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这种“刷屏”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

第三,从社会影响来看,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明显不当。从打击黑灰产业的角度看,飘度所从事的黑灰产业由于成本低、利润高、行为隐蔽等特点,屡屡遭取缔。在严重破坏网络生态的同时,也造成了极大的网络安全风险。

综上所述,本案飘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仅其提供的材料就足以证明其获利至少900万元,且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长、范围广、性质极其恶劣,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本案一审法院裁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

2.一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驳回快手、到家要求飘度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快手、到家要求飘度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是飘度依法承担责任的方式,具有正当性。快手、到家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飘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快手、快手的企业声誉和商誉,仅判令飘度停止侵权不足以弥补快手、快手商业信誉的损害。

首先,快手、到家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飘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快手、到家的企业声誉和商誉。快手、到家在一审中提交了部分刷单行为的相关文件和媒体报道,相关文件明确提到,网络“水军”会侵蚀平台诚信度,干扰社会对互联网流量平台的判断,严重影响用户体验,甚至成为网络犯罪的滋生地。此外,快手、到家还提交证据证明飘度通过多渠道、大规模、持续性地针对快手平台发布大量广告,宣称能在短时间内获得竞争对手长期运营积累的粉丝,并宣传其产品低成本、低风险、安全、不被封号。前述广告也将严重损害快手、到家的商业信誉。

其次,仅仅判令漂渡停止侵权并公开判决书并不足以消除漂渡行为不正当竞争对快手、大家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害。判令漂渡停止侵权只能阻止对快手、大家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并不能自动改变用户对快手平台本来就较低的评价;判决书的传播范围也十分有限,难以挽回漂渡行为已经给快手平台造成的损害。

此外,从平台用户角度看,飘度出售刷量软件、提供刷量服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快手平台声誉和商业价值,还严重降低了用户体验,向用户传递了错误的营销理念。要求飘度发布道歉声明并承认其行为违法,可以使用户诚信运营平台账号,树立正确的互联网观念,进一步消除飘度行为给用户带来的不良影响。

漂渡公司辩称

飘度公司辩称:1、飘度公司已不再运营先锋云控引流系统软件。2、快手公司、大家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飘度公司的收入及利润数额,无法核实朋友圈发布者身份及真实性,无法证明信息与本案有关联,且受疫情影响,飘度公司销售先锋软件时间极短。3、飘度公司提交的账户信息无法证明飘度公司先锋软件的收入及利润。飘度公司除运营先锋云控引流系统软件外,还有其他经营项目,如销售无人直播手机、抖音直播培训等,且先锋云控软件不仅为快手用户提供服务,也为抖音用户提供服务。因此,即便飘度公司有收入,也不全是卖给快手用户的先锋运营控软件。 4、武汉军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无法证明飘度公司的利润率,武汉军网公司与飘度公司经营的产品具有本质区别,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快手公司所称飘度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均为推断结果,不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5、快手公司未提供飘度公司侵权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及商誉的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驳回快手公司要求飘度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6、疫情发生以来,人们的工作、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公司目前经营十分困难,快手公司利用微信朋友圈信息推断公司收入、利润的做法违法、不科学、不可取,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飘都公司上诉称

飘读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赔偿快手公司、大家公司人民币5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上诉费用由快手公司、大家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飘读公司除经营先锋云控排水系统软件外,还有其他经营项目,且软件不仅为快手用户提供服务,还为抖音用户等功能提供服务。飘读公司的销售与手机等设备捆绑销售,软件成本占比低,利润微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在查明快手公司、大家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后确定,但一审判决对此不查明,判令上诉人赔偿100万元,系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赔偿数额错误。 一审判决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判定飘度公司赔偿快手公司、大家公司100万元的判决是错误的,本案中飘度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

快手和到家辩称

快手、大家公司辩称:第一,飘度公司提起再审请求赔偿快手、大家公司5万元经济损失,其利润过高,应予驳回。根据本案证据,飘度公司利润明显高于一审法院裁定的赔偿数额,飘度公司主张的5万元赔偿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

(一)本案证据可以证明飘度公司获利数额超千万,飘度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与实际获利不符:快手、大家好在一审时提交了飘度公司销售人员朋友圈发布的订单、转账截图、飘度公司销售的涉案软硬件价格、飘度公司在案实施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时长等证据。在一审后,飘度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部分账户的账户明细等证据。前述证据中,飘度公司销售人员发布的订单记录与其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能够对应,均为真实订单。而且,飘度公司销售人员朋友圈展示的收款截图无法覆盖涉案产品和服务销售的全部收入。因此,前述证据可以认定飘度公司部分侵权获利。

第一,飘度公司提交的公众账号上销售涉案软件及服务的违法收入已达900余万元,该部分收入记录与其销售人员在朋友圈发布的订单及转账截图能够对应,可以认定全部为飘度公司的侵权收入。且根据飘度公司发布的订单,其曾使用大量个人账号收款,其提交的账号无法覆盖其全部违法收入。因此,飘度公司的实际违法收入应远高于其活期账户所能认定的900余万元。

其次有偿点赞合法吗,根据飘都公司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订单、付款截图、飘都公司运营“先锋云控排水”系统的时间跨度、相关软件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飘都公司所介绍的业务规模、市场份额等,可以推断其销售涉案产品和服务的收入金额逾3000万元。

首先,从订单总量和平均客单价角度计算飘度公司的违法所得。根据飘度公司销售人员在朋友圈发布的订单,平均客单价大致在2万至5万元之间,与其所说的一般客户购买100台、200台、300台相符。根据飘度公司官网信息,2018年其市场份额达到43%,目前服务企业2723家。由此可以推算,飘度公司销售涉案产品和服务的收入约为5446万元至13615万元。

第二,飘度公司涉案产品销售收入主要分为三部分:先锋云控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销售收入、OEM代理收入、提供刷单服务收入。其中,先锋云控软件、硬件销售收入可根据其销售人员在朋友圈发布的订单情况推算。2021年3月至6月12日,飘度公司销售人员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共计3044897元,平均每月收入约80万至100万元。飘度公司销售涉案产品已逾两年,其涉案侵权产品销售收入应约为2000万至2400万元。 飘度公司称,其在山东、成都、杭州各省都有数十家OEM代理商,代理价格为60元/台控制器,最低订购量为1000台控制器,即每笔订单至少6万元,那么飘度公司授权OEM代理商的收入应在600万元以上。考虑到飘度公司的订单帖并未覆盖其全部订单,且飘度公司还存在直接经营虚增量服务的违法收入,飘度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的收入应在3000万元以上。

(二)飘都公司所称除涉案软件外还有其他经营项目有偿点赞合法吗,缺乏事实依据。飘都公司在本案一审中声称其还有其他经营项目,但始终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相反,飘都公司在法院审理后提交的公司账户信息显示,其中国银行账户中的收入几乎全部为销售涉案软件及服务所得,且除以名义转给“闫彬彬”的资金外,该账户仅支出约90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几乎没有任何正常的经营收支。另外,飘都公司支付宝账户中的付款记录几乎全部与其销售人员发布的涉案软件或服务订单一一对应,即该账户的收入全部为销售涉案软件及服务的违法所得。因此,飘都公司所称其还有其他经营项目,缺乏事实依据。

(三)飘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长、范围广、恶劣程度极高,给快手、到家造成了严重损失。飘度公司要求赔偿5万元,不足以弥补快手、到家的经济损失,也不足以制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飘度公司销售涉案软件已三年,在山东、成都、杭州等地拥有数十家代理商,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已形成规模较大、较为成熟的产业链。一方面,飘度公司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快手平台的经营秩序,导致用户对快手平台的评价降低,损害了快手、到家基于快手生态所享有的竞争权益;另一方面,虚假流量降低了广告主投放广告的意愿,干扰了投资者的判断,对快手、到家的商业价值造成损害。 同时,涉案行为大幅增加了快手服务的数据量和数据流量,也需要快手和到家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管理虚假流量带来的相关问题。漂读的行为给快手和到家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其要求的赔偿金额与其给快手和到家造成的损失相比只是九牛一毛。

其次,飘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其恶劣。一方面,本案中飘读公司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资产行为,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案卷后,连夜删除相关账户大量交易记录,属于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一审法院早已判决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飘读公司本身也未对其行为的定性提起上诉。但飘读公司却继续销售涉案软件,持续侵权,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另外,飘读公司主营业务就是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同时还销售大量不记名电话卡,严重干扰网络实名制的实施。 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而且这种“刷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其要求的5万元赔偿与其行为的恶劣程度完全不符。

最后,从社会影响角度,对飘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从治理黑灰行业的角度看,飘度公司所从事的黑灰行业由于成本低、利润高、行为隐蔽等特点,泛滥成灾,在严重破坏网络生态的同时,也造成了极大的网络安全风险。如果仅对飘度公司进行轻微处罚,不仅不能制止不正当竞争,反而会使相关行业更加猖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净化互联网虚假流量风气、正名,本案至少应保证飘度公司不从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获利。按照飘度公司的诉讼请求,仅判其赔偿5万元,无异于鼓励飘度公司及相关公众从事刷流量黑灰行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 Piaodu Company believes that the first instance court applied Article 6 and Article 9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determine that it bears tort liability, which is a legal application error and inconsistent with the facts of this case. In its appeal, Piaodu Company stated that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determined that Piaodu Company compensated 快手 Company and Dajia Company RMB 1 million based on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6 and Article 9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which is a legal application error.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of this case, the first instance court made the judgment in this case based on Article 8, paragraph 2, Article 12, paragraph 1 (4), Article 17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rticle 64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is inconsistent with what Piaodu Company claimed. Piaodu Company's claim has no basis.

原告首先声称

Beijing 快手 Technology Co., Ltd. and Beijing Dajia Interne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filed a lawsuit with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d requested: 1. Piaodu Company immediately stopped the unfair competition of developing, selling and operating the "Pioneer Cloud Control" drainage system and services; 2. Piaodu Company published an apology statement for its unfair competition on the relevant websites it operates and on the front pages of Guangming Daily and Legal Daily in a prominent position to eliminate the impact, and the content of the statement should be reviewed and approved by the court; 3. Piaodu Company compensated 快手 Company and Dajia Company for economic losses and reasonable rights protection expenses, totaling RMB 50 million.

一审法院发现了事实

法院在2019年10月31日成立了以下事实:这是一家有限的责任公司(唯一的责任公司),其注册的软件为100万咨询;

一审法院认为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eld that Dajia Company is the copyright owner of the computer 软件 No. 3326398 " 快手 Short Video APP 软件 (Android) [Abbreviation: 快手 ] V5.8", and 快手 Company is the operator of the 软件 . The sharing and interaction of real, clean and reliable information is the basis for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快手 recommendation mechanism and the provision of a large amount of high-quality content to users. 快手 Company enjoys legal competitive rights such as value-added income, advertising income, and network service income based on 快手 's precise product distribution model and a real and reliable product ecology. The " 快手 " APP operated by 快手 Company has won many honors and awards and has a high reputation in the field of short video 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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